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为什么不能建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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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3795156843630984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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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而结婚、离婚、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建立与解除都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当事人亲自参与的事项。因此不得建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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